《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提高劳动者素质、建设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下,职业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已经形成向现代化迈进的基本框架,同时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很多法律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1]。为了使《职业教育法》更好地承担起推动与促进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重任,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法律保障,2018年国家重新启动《职业教育法》修订程序,2019年12月研究制定《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职业教育法》实施是一次里程碑式的突破,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职业教育法》法律条文的变化与特点
新《职业教育法》在框架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原来的5章40条62款,调整为8章69条143款。其中“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法律责任”等3章为新增内容。新《职业教育法》把党的主张、政策理念、重大举措、实践成果等有机融入法律文本,主要体现出“五新”特点。
(一)立法新高度:提升法律位阶与战略地位
一是法律位阶的提高。法律位阶是指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内,确定不同类别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效力等级与适用顺序的制度[2]。《职业教育法》的上位法从开始的《教育法》和《劳动法》,到《修订草案》的《宪法》《教育法》和《劳动法》,再到《宪法》。《职业教育法》与《教育法》《劳动法》由原来的从属关系转变为衔接与约束关系[3]。新《职业教育法》的上位法最后确定为《宪法》,其理由及法律渊源关系一方面是因为《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另一方面是因为职业教育具有跨界性,法律文本可能存在多个上位法依据,若全部罗列在立法依据条款中无疑会造成条文繁杂,进而失去其该有的功能[4]。当前,《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上位法均为《宪法》和《教育法》,只有《教育法》和新《职业教育法》的上位法为《宪法》。随着新《职业教育法》法律位阶的提高,其将成为法律效力等级更高的“上位法”,凸显了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的法律地位[5]。
二是职业教育战略地位的提升。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完成了从政策到法律的升华。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第一次明确职业教育的类型地位;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再次强调“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地位”,要求“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此次新《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予以确定,向社会释放了党和国家推动职业教育类型发展的决心,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引导发展预期。
(二)遵循新原则:遵循“七个坚持”,强化党的领导
基本原则是新《职业教育法》作出规定性的、带有全局性的准则。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6]等“七个坚持”的遵循原则,弥补了原《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应遵循原则方面的缺失,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坚持党的领导居于七条原则之首。新《职业教育法》强调“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学校要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7]。在过去的具体实践中,公办高职院校一直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实行“校长负责制”。2022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落实〈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26号),要求技工院校落实“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这次新《职业教育法》将公办职业学校的领导体制确定为“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党组织为学校的领导核心,承担主体责任,履行领导职责[8]。新《职业教育法》为坚持和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根本保障。
(三)阐释新概念:凸显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
职业教育是围绕职业技术技能进行的教育,其主要特性是职业性和应用性。新《职业教育法》首次从法律层面诠释“职业教育”概念,全面阐述其内涵和外延。从职业的角度,界定了人才培养定位,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9],突出了以职业为导向, 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特性。与《修订草案》相比较,新《职业教育法》将“技术技能人才”修改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体现国家对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定位和培养质量提出更高要求。从教育的角度,新《职业教育法》界定了对受教育者实施的教育内容,即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10]。从法律上确定职业教育的名称与属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自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创立以来, 职业教育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实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争、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之争、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之争[11]。这次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概念和属性,将起到“一锤定音”之效。
(四)融入新内容:贯彻新理念、新战略
《职业教育法》实施26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国家出台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制度,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新《职业教育法》中得到充分体现。例如,第四条第二款为“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内容;在2021年12月致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三种精神”。又如,第十二条“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6月就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新内容还体现在将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和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如第三条“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第四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第十二条“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十七条“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第三十条“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第三十二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第四十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等,这些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已经得到充分实践和有效检验,实践成果有机融入新《职业教育法》的法律条文,充分体现了新《职业教育法》的科学性、适用性和与时俱进性。
(五)建立新保障:完善保障机制和违法清单
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高水平的法律制度保障,新《职业教育法》在落实政府责任、健全投入机制、加强资金统筹、强化校企作用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投入保障机制的条款有9条之多,如强调“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等等。这些保障机制弥补了过去对投入保障相对含糊的表述,解决了职业教育发展的后顾之忧,为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另外,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手段, 是一部法律不可或缺的权威性与强制性的体现[12]。“法律责任”在新《职业教育法》中单独成章,列举了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了违法具体清单,不少条款的表述是刚性的,从而将新《职业教育法》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提升到新高度。
二、新《职业教育法》解决的重大问题与举措
新《职业教育法》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新时代职业教育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关切,体现了社会各界的共同意愿。新《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属性定位、办学格局、管理体制、办学模式、办学导向、社会地位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有效解决了诸多难点堵点问题,为培养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13],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属性定位新突破:从层次到类型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科学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职业教育”这一根本问题。从法律上确立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纠正了长期以来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知偏差。职业教育之所以成为一种类型,其根本原因是具有不可替代性,具有技术技能传承创新的独有特点。从职业教育的特征来看,职业教育具有跨界性、职业性、多样性、终身性、普惠性等鲜明特征。在确立职业教育属性定位的基础上,通过职普融通顶层设计,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的转变。纵观职业教育类型转变历程,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最早出现在2006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其中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为类型教育”,但文件并没有对中等职业教育进行类型界定;2014年6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其中的“教育体系基本框架示意图”把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与普通教育并列平行,并对两个类型不同阶段的教育如何相互贯通进行了设计;在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第一次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这次新《职业教育法》以法律形式再次给予明确,把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职业教育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新《职业教育法》让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的教育类型[14],这是本次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跨越之举[15],也是中国教育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二)办学格局新突破:从贯通到融通
以法律形式构建横向融通、纵向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出路”的问题。新《职业教育法》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从法律层面设计“融合—并重—融通—贯通—服务”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新思路。在纵向贯通上,打通了职业教育的断头路和天花板,畅通了职校生的上升通道。新《职业教育法》与时俱进,删除了初等职业教育、增加了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的表述,形成中职、专科、职业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才培养体系[16]。《职业教育法》修订后,职业教育办学呈现“底部抬高、顶部拉伸、一体贯通”的特征,见图1。在横向融通上,加强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普通教育之间的有机衔接、协调发展,搭建起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新《职业教育法》强调“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17]。在具体实践中,早在2010年7月国家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已提出“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此后,“学分银行”这一概念频繁出现于一系列政策文件中。2016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提出“探索建立国家学分银行”。广东、上海等省市高校在学分银行探索试点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良好成效,2017年3月,广东省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标准发布《广东终身教育资历框架等级标准》(DB44/T1988-2017)。
(三)管理体制新突破:从协调到统筹
以法律形式确定教育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的职能,从根本上解决“谁管职业教育”的问题。职业教育是跨界教育,举办主体多元,涉及群体广泛,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政、校、行、企、社”的职责功能。新《职业教育法》从国务院,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三个层面明确职责、强化统筹管理,夯实了部委统筹、央地联动的法律基础。值得一提的是,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存在“两张皮”现象:教育行政部门管职业学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职业培训。新《职业教育法》单独明确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定位,这是本次《职业教育法》修订的突出亮点。新《职业教育法》特别强化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能,有效突破了教育部门权力有限的窘境,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改革的系统性、政策的连贯性、治理的有效性。
(四)办学模式新突破:从结合到融合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产教融合办学模式,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怎么办”的问题。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创新模式,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要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代替了原《职业教育法》的“产教结合”[18],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却有不同的蕴意。“融合”是“结合”的更高层次,通过产教融合促使学校和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新《职业教育法》中“产教融合”是出现最高的词频之一,先后出现了9次,“校企合作”出现了5次,充分彰显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立法中的地位,从政府与产业角度看,“产教融合”是最高层次的结合;从学校层面角度看,“校企合作”是“产教融合”的具体表现形式[19]。在突出企业主体作用、实行“多元办学”方面,新《职业教育法》采取了诸多举措,例如要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要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等。通过法律保障,引导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彻底改变校企合作“校热企冷”“合而不深”现象,实现校企共建共赢。
(五)办学导向新突破:从升学到就业
以法律形式确定职业教育办学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升学受堵、就业不畅”的问题。在升学方面,畅通了职校生的上升通道。新《职业教育法》指出“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等等。这些规定,意味着中职生今后不仅可以就读高职专科,还可以就读职业本科和普通本科,甚至研究生;高职毕业生不仅有学业证书还可以申请学位证书,普通本科毕业生也可以选择攻读专业硕士。职校生的上升通道被打通,个人成长成才路径得以拓宽,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需求得到满足。在就业方面,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指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以法律形式消除“以就业为导向”的社会争议。规定“职业教育要与促进就业创业、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等等。这些新规定,为职校生公平升学、就业和职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职业教育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
(六)社会地位新突破:从歧视到认同
以法律形式确定职业教育的地位,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怎么看”的问题。长期以来,民众对职业教育的性质、地位、质量、作用等存在认识偏差,社会对职业教育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认为职业教育是一种层次低、质量低、地位低的“三低”教育。为有效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新《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不少“实招”“硬招”,例如,强调“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等。通过法律手段和多种途径,引导全社会转变思想观念,让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
三、新《职业教育法》实施的关键领域与策略
新《职业教育法》在多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但由于职业教育长期存在社会认可度、大众满意度、产教融合度不高等问题,要使民众真正认可和主动接纳职业教育,需要抓住关键标本兼治。当前,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条例和配套措施,确保新《职业教育法》顺利实施。同时,重点关注职普融通协调发展、职业本科扩容提质、产教融合多元办学等关键领域,采取有效举措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21]。
(一)促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
分流“恐慌”、教育“内卷”已成为社会突出问题。“重普轻职”“普高职低”已成为社会普遍认知。长期以来,大众将职普“分流”普遍理解为职普“分层”,职业教育被理解为“低层次”教育。多数的家长认为,中考后学生“分流”到中职,意味着被“淘汰”。因此,调整分流模式势在必行。新《职业教育法》将原来的“分流”修改为“协调”,这是对发展职业教育进行的最新顶层设计。如何积极稳妥促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落实职普“同等重要”成为实施新《职业教育法》的关键。
一要将“分流模式”改革为“融通模式”。出台配套措施推动职普融通、前后贯通,打破职普“分流”的单一模式,构建“职普既相对分离,但双轨平行不悖、相互融通,又有机统一”的完整职业教育体系。学生既可以在同一类型教育中进修高层次的学历(学位),也可以跨体系进修高层次学历(学位);在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教育中,可以通过转学、交流等方式实现相互融通。见图2。
二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不搞简单化、一刀切,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职普招生规模。通过提升办学条件、畅通发展通道、提升自身地位,吸引更多的学生选择职业教育,形成职普融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22]。
三要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产业发展是促进职普融通的有效途径。产业优化升级,有利于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随着我国产业较快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区域产业不断转型升级,产业点逐步发展成产业集群,最后形成产业生态圈;专业对接产业发展优化专业结构,逐步拓展为专业群,最后形成专业体系;人才培养也围绕产业由培养岗位人才拓展为人才链,最后形成人才生态系统[23]。因此,职业教育必须围绕产业升级给人才生态系统带来的变化,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
(二)推进职业本科扩容提质
职业本科教育“怎么办”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新《职业教育法》实施的重点。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大创新,其发展重新定义了我国职业教育,提升了职业教育的内涵。近十年来,职业本科教育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试点到全面实践的过程。2014年,国务院首次提出“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2019年,国务院明确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同年教育部正式批准南昌职业学院等15所学校为首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标志着职业本科教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新《职业教育法》完成了职业本科教育的法理过程,进一步确立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当前,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职业本科教育稳步发展,促使职业教育类型地位真正确立。
一要增加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规模和本科专业数量。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2021年全国高职招生556.72万人,其中职业本科招生4.14万人,占比仅为0.74%。这意味着在4年内要将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扩大到2021年的14倍[24]。我国目前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仅有30余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数量不足,无法如期完成职业本科教育招生目标。因此,要加快职业本科教育扩容步伐,特别是要在“双高”校和办学基础好的民办高职校中升格一批职业本科学校,在优质高职院校中增加本科专业的数量。
二要加快考试招生改革。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因此,要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同时,建立普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机制,打破教育系统内的“职教洼地”现象,地方本科院校以及综合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的专业都应开展职业教育,鼓励更多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本科教育,满足职教生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引导社会转变对职业教育、职业高考的认知[25]。要优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模式,为学生提供多种入学方式。
三要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可以借鉴德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结合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实际设立三级或四级学位,明确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名称,如“职业技师、职业型学士、职业型硕士、职业型博士”,或“专业技师、专业学士、专业硕士、专业博士”。抓住我国《学位法》正在修订的有利契机,加快研究制定职业教育学位的设立标准和申请程序,通过完善学位制度促进职业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
(三)推动产教融合多元办学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但在长期实践中,融而不合、融而不深,合而不作、少作浅作等问题比较突出,这是职业教育的痛点和堵点。究其症结,主要是校企合作动机不一致、内容不深入、过程不连续、形式不紧密,缺乏利益平衡长效机制。因此,要在新《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措施和办法,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使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用体。
一要出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细则。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规定,有效促进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但当前产教融合在实践中还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例如,“企业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教育费附加”“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组合式激励政策,由于企业作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政策归口不明确,缺少法律支撑和配套措施,致使政策落实效果不佳。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新《职业教育法》的规定,针对存在问题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切实突出企业办学主体地位,推动企业优惠政策更好落地,以更大力度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真正形成“多元主体”办学格局。
二要制定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具体办法。多元主体办学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征[26]。新《职业教育法》将《修订草案》提出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修改为“多种形式”,虽然在表述上进行了调整,但并不代表着国家对职业教育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发生改变,而是为职业教育多种办学形式预留了更大空间。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试点,自2014年国务院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以来,先后经历了“探索发展”“鼓励发展”“融合发展”三个阶段,山东、辽宁、海南、新疆等省和自治区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多种办学模式。但由于缺少法律和政策保障,改革遇到许多瓶颈问题,如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产权归属不清、法人属性不明、治理机制滞后、法律法规缺失等诸多问题亟需有效破题,又如职业教育混合所有所有制产业学院缺少建设指南。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充分激活各方优质资源,以更大力度推动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
三要强化校企合作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契约作为一种治理工具,本身不仅承载对教育效率的追求、实现校企合作项目的“有效性”,也是职业教育办学的现实诉求[27]。在校企合作实践中,很多学校和企业缺乏契约意识,凭着一腔热情开展校企合作,导致产生系列问题和困扰。新《职业教育法》多处强调“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签订实习协议”“签订委托合同”“签订学徒培养协议”等,这是校企合作实践的经验转化为法律条文,从制度治理角度保障和支撑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依法依规办事。因此,校企合作主体应强化法律意识,采取契约方式开展校企合作,用新《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保障各方权益。